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91民初974号
原告: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宏达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4949508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宜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长机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7BMJ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宜化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1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盛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