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钜智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执保17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代理人朱琳,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申请人:中钜智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3栋1单元14楼1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36MCP4P。
法定代表人:范洪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原告***与被告***、被告中钜智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中钜智汇建设有限公司存款30万元或其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为其申请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钜智汇建设有限公司存款30万元或其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蒲红伦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