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981民初5847号
原告:成都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狮马路98号4楼4f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2744245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金牛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元,由成都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