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8127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琳,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狮马路98号4楼403-1室。
法定代表人:韩涛。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成,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兵。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成都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亚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