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5民初17810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琳,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狮马路98号4楼403-1室。
法定代表人:韩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成,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聚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琳,被告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与聚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相关诉讼费和其他产生的合理费用均由聚信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7日,***到聚信公司承包的白鹤滩大电站会东县马鞍山安置点项目工地从事建筑工地工作,现场管理人员陈宗军对其进行管理。2020年5月7日,***在工地工作时昏迷,后被陈宗军等人送往宁南县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热射病,故起诉来院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聚信公司辩称,***确在白鹤滩大电站会东县马鞍山安置点项目工地,管理人员确实对其进行实际的管理。***发病后我方管理人员处理了这件事,因***到工地时间很短,双方确实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保。仲裁裁决后,公司实际调查了相关情况,我方认可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7日,***到聚信公司承包的白鹤滩大电站会东县马鞍山安置点项目工地上班,从事木工工作。2020年5月7日12时左右,***在工地工作时昏迷,由现场管理人员陈宗军送至医院。庭审中,聚信公司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另查明,***于2021年4月14日向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成青劳人仲裁委字(2021)第00695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的仲裁请求。
上述事实有住院病历、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2020年4月17日,***到聚信公司承包的白鹤滩大电站会东县马鞍山安置点项目工地上班,从事木工工作,审理中聚信公司对这一事实予以确认,并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本院确定双方自2020年4月17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与被告成都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17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成都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亚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