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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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2341号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
法定代表人**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翔德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翔德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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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