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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2339号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 法定代表人**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翔德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 2 司、华翔德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