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14288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成梁,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州市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2单元20层20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系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雕,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启诉被告***、四川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