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8民初3016号
原告:孟津县城关镇昕泽广告制作部,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城关镇金色阳光小区2-4-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隆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常袋镇双月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孟津县城关镇昕泽广告制作部与被告洛阳隆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孟津县城关镇昕泽广告制作部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孟津县城关镇昕泽广告制作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孟津县城关镇昕泽广告制作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孟津县城关镇昕泽广告制作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