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鹏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0083号
原告:四川恒鹏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1818号12栋1**1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MA6DHT89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7月7日,住陕西省石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874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出生于1994年11月29日,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恒鹏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2022年11月3日,原告四川恒鹏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恒鹏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恒鹏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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