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鹏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鹏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0083号 原告:四川恒鹏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1818号12栋1**1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MA6DHT89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7月7日,住陕西省石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874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出生于1994年11月29日,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恒鹏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2022年11月3日,原告四川恒鹏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恒鹏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恒鹏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