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民初329号
原告:***,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臻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116号江苏省住建大厦A楼6楼。
法定代表人:余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臻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的(2021)川0113民初4493号原告南京臻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一案系相同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两案依法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川0113民初449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江 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