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臻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南京臻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3791号 原告:***,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臻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116号江苏省住建大厦A楼6楼。 法定代表人:余臻,职务信息不详。 原告***诉被告南京臻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