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33070号之一
原告:翔企(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方泗公路18号2幢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金枫路金庄街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翔企(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翔企(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翔企(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24.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翔企(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