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15民初2932号
原告:云南盾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309590803P。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上海来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WKHM05。
法定代表人:***。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8110420XH。
法定代表人:***。
住所:苏州高新区。
原告云南盾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来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盾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南盾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