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盾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上海来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15民初2932号 原告:云南盾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309590803P。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上海来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WKHM05。 法定代表人:***。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8110420XH。 法定代表人:***。 住所:苏州高新区。 原告云南盾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来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盾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南盾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