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某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南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5民初2573号 原告:安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92151243R(1-1)。 住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代理:***,安徽品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经常居住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RHGLE3E。 住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 委托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8110420XH。 住所:苏州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可能存在刑事犯罪情形,欲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原告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748987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