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604民初1974号
原告:某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赓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某涂料厂,住所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
经营者:***,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某涂料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某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宫莹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