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1122执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新型防水材料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54404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彤晟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正阳办仁德礼街001栋00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02MA7YPJH4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彤晟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辽1122执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