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鲁0983民初669号
原告:成都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88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T39M2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王庄镇项山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肥城市王庄镇项山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0983MF2083115D。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鸿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肥城飞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成都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王庄镇项山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调解。
原告成都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20年11月7日签订的《土地复垦项目工程合同》予以解除;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增加诉讼请求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担100000元违约金”。事实与理由:被告为了进行旧村改造工程项目,2020年11月7日,原被告签订《土地复垦项目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对被告拆除房屋占用的土地进行复垦,被告向原告支付每亩复垦费3.2万元。因被告拆除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资金紧张,被告向原告借款80万元(含合同签订前2020年10月23日支付的20万元)。合同签订后,因被告迟迟没有拆迁的实际行动,且被告没有实际拿到政府有关批文,原告不敢再向被告出借剩余的60万元。从2020年10月23日原告出借被告20万元至今已经达四年之久,被告仍然没有拆迁的实际行动,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应依法予以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双方于2020年11月7日签订的《土地复垦项目工程合同》,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被告肥城市王庄镇项山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偿还原告成都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及利息共计220000元,该款由被告肥城市王庄镇项山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5年3月10日前偿还50000元;于2026年1月1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27年1月1日前偿还70000元。上述款项原告指定付至代收人***在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王庄支行6229720110000164371账户内;
三、如被告肥城市王庄镇项山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本调解书第二条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第一期50000元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扣划,扣划并支付完成后,解除对被告账户的查封。此后任意一期违约,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额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由被告以未偿还的剩余全额款项为基数,自2025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支付利息。
双方别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肥城市王庄镇项山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于2025年3月10日前支付原告),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成都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