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7民初3380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鑫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767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2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01元,合计7126元,由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