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7民初4987号
申请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宝云路6号一、二、四、五、六、七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503745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汾经济开发区烯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临汾开发区建设路北口十字西北角市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MA0KQU404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汾经济开发区烯谷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4372187.85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汾经济开发区烯谷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72187.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7民初4987号
申请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宝云路6号一、二、四、五、六、七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503745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汾经济开发区烯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临汾开发区建设路北口十字西北角市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MA0KQU404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汾经济开发区烯谷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4372187.85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汾经济开发区烯谷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72187.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