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7民初7201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宝云路6号一、二、四、五、六、七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503745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盐安徽红四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循环经济园纬五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66543358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盐安徽红四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计1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