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2民初89号
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宝云路6号一、二、四、五、六、七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5037453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浙江微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B9WUX8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微创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微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22元,减半收取1411元,由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