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洁波净化股份有限公司

汉川市洁波净化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旭康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4民初8588号 原告:汉川市洁波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旭康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汉川市洁波净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旭康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汉川市洁波净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汉川市洁波净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