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祥华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2287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 被告:四川祥华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巷8号3楼附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6UDX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系公司员工。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四川祥华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申请降低诉讼请求至10000元,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572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4547元。 审判员 王 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