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92民初1079号
申请人:江苏**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X5BKA51,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人民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祥华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6UDX6H,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一段8号5幢12层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祥华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祥华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祥华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江苏**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炯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管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