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祥华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祥华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17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县府西街168号之江国际生活广场13幢D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YWW5U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祥华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巷8号3楼附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6UDX6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祥华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1757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祥华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祥华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祥华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旖雯 二○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