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17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县府西街168号之江国际生活广场13幢D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YWW5U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祥华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巷8号3楼附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6UDX6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祥华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1757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祥华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祥华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祥华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旖雯
二○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