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祥华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祥华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1757号之二 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县府西街168号之江国际生活广场13幢D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YWW5U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祥华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巷8号3楼附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6UDX6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祥华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旖雯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