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92民初1079号之一
原告:江苏**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X5BKA51,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人民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祥华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6UDX6H,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一段8号5幢12层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祥华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祥华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82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852元,由原告江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管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