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5民初2487号
原告(反诉被告):******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区大庆东路27号中关村e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亦***金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康顺南路1号院1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祐麟,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亦***金种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得金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退还原告滞留在被告项目园区安装的种植设施设备(详见返还设备明细清单);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6 000元,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67 935元,支付原告经营收入10 680元,合计324 61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绿得金公司提供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南六环绿得金生态园与***华公司合作种植农产品并进行推广销售,绿得金公司负责提供场地与水电和应有的配套条件,在现有的基础设施范围内提供通风及升降温的项目要求,负责保证园区内温度湿度可控,保证园区正常运营,负责本项目的整体运营费用,***华公司负责设计场地及设施农业设备建设。配合运营服务。合作期间,双方在扣除所有税费后,按照运营总利润50%进行分配。双方合作期为2年,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须按照10万元/亩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华公司进入北京市大兴区南六环绿得金生态园进行项目建设,2019年9月项目投入运营,在11月至12月期间,由于适逢冬季,气温较低,导致大棚温度在0度至5度间,甚至温度更低,严重影响了大棚内农作物、水果、蔬菜的生长,造成绝产。按照双方合作协议的约定,绿得金公司负责提供项目场地,保证适宜的温度湿度并达到项目要求,***华公司多次要求绿得金公司开起空调调高大棚内温度,但绿得金公司却没有采取相应措施,致使***华公司种植的农作物、水果、蔬菜被冻死。2020年7月,绿得金公司单方面通知***华公司,被告已将合作项亩用地租赁给其他公司,绿得金公司未经***华公司同意,单方终止合作协议,实属严重违约。按照合作协议内容,绿得金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使***华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造成了巨大损失。各项损失共计达103万余元,另外在经营期间绿得金公司获取了什刹海电视剧取景费16 000元及蔬菜水果售卖收入5360元共21 360元,没有按约定分配给原告收入的50%计10 680元。
绿得金公司辩称,1.***华公司因疫情原因无法管理场地导致所有植物均已死亡,诬告绿得金公司温度未达标导致植物死亡。绿得金公司证据中表明2019年12月中旬植物依然存活,直至2021年1月月死亡的小番茄苗木上依然挂有大批果实。依据合同中第二条第一项约定,绿得金公司在现有的基础设施范围内提供该项目通风及升降温的要求,根据绿得金公司证据工程部***的聊天记录已经在现有基础设施的情况下尽可能去保证温度。2.自疫情结束绿得金公司2020年4月份开始经营以来,绿得金公司多次沟通,***华公司一直未派驻人员实属违约行为。直至2020年6月绿得金公司鉴于不能让场地持续亏损,后有他方联系有意向使用此场地,绿得金公司已联系对方*****,商量可否变更场地或撤出场地。**一直未给予明确答复,绿得金公司也一直为***华公司保留该场地至今。绿得金公司提出反诉,反诉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退还绿得金公司所有领用物品;2.判决***华公司向绿得金公司支付违约金246 000元,赔偿绿得金公司项目前期投入150 000元,支付绿得金公司2间员工宿舍的水电费用共计1000元,项目占地费用49 200元,合计446 200元。
针对反诉,***华公司辩称,***华公司与绿得金公司自2019年6月18日签订合作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华公司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相关,恰恰是绿得金公司的诸多严重违约行为(包括绿得金公司不能提供大棚内种植物正常的生长温度,不对合作经营项目进行推广运营,不按时、不配合向***华公司结算经营收入等违约行为),造成了***华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华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是绿得金公司,***华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绿得金公司要求***华公司支付违约金246 000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华公司更不应支付绿得金公司所称的15万元前期建设投入。2020年年初爆发的新冠疫情缓解后,***华公司派遣人员包括总经理多次到合作现场与绿得金公司人员洽谈合作经营事宜,但绿得金公司未经***华公司同意,擅自将***华公司合作经营场地租赁给他人,并将合作经营场地破坏,将***华公司部分种植设施损坏,使合作经营变成了不可能,因此绿得金公司要求***华公司支付占用土地费用49 2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华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两间宿舍的水电费,不存在欠费。按照运营方案及合作协议约定,绿得金公司应当派驻销售人员、财务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等投入到合作项目,***华公司仅派驻讲解培训人员两名。***华公司领用的物品已全部退还给绿得金公司,绿得金公司要求退还所有领用物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8日,甲方绿得金公司与乙方***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第二条合作内容: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为乙方提供绿得金生态园1600平米场地用于共同开发经营(详细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南六环绿得金生态园),并以全面、深入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发展方向。1.甲方负责提供场地与水电应有的配套条件,甲方在现有的基础设施范围内提供通风及升降温的项目要求,乙方负责设计场地及建设,凡涉及园区以后破土建工的场地建设,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合理的书面场地设计方案,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2.由甲方负责项目销售工作。4.乙方应全面负责经营场所内的卫生清洁和经营安全,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卫生安全,同时甲方需协助乙方协调相关事宜。5.本项目甲方提供场地长78米、宽21米地块,地面水平仿真草坪,储液池一个,乙方建设期为2个月,设备进场投放时间为建设期结束后20日。7.若因经营不善,导致本合作项目终止的,园区内的原有资产归甲方所有,由乙方投放的资产归乙方所有。8.乙方在甲方场地内只能经营双方约定业务,乙方必须限定项目经营范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范围或者增减经营项目。第三条合作方式:1.合作期限及合作场地:甲方向乙方移交使用经营场地,面积1600平米,该场地位于绿得金生态园,甲乙双方合作期为2年,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合同期满,若不再续约,甲方有权收回经营场地,乙方应对经营场地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撤离回复原有地貌,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合同期满,乙方购买的辅助器材等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园区内不动产及其原有物品、遗留的建筑物,与乙方自愿放弃的物品所有权属于甲方。2.收益分配:甲乙双方在扣除所有税费之后,进行收益分配,甲乙双方约定合作经营期内,双方按照运营总利润50%进行分配(运营总利润为项目运营总收入减去合理成本后的收入)。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负责甄选并引入优质项目的合作单位并进行统一管理,并遵守甲方的统一管理规定,负责派驻本项目讲解培训人员。2.乙方负责本项目所需的一切种植设备,除此以外的部分由甲方提供,乙方有权对本项目的收入情况进行监管。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保证派驻员工的安全,并为其购买保险。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甲方负责规划园区,负责园区内温度湿度可控,保证园区正常运营。2.甲方提供乙方派遣2名人员的员工宿舍,产生的水费、电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3.甲方负责园区主体外观及基础设施的定期维护及故障时的维修工作。4.甲方负责本项目的整体运营费用,乙方配合运营服务,服从甲方对整体园区的规划和维护。5.项目所在园区内的广告位、停车位等均由甲方统一进行管理和规划,其运营收入归属甲方。第六条收费及结算方式:1.经营收入按月进行结算,合作经营期内,合作项目由甲方统一收费,甲乙双方共同建立监管系统,方便双方对账及结算。2.甲乙双方财务人员每日营业结束后应核对报表、核算营业收入,双方签字并于第二日通报双方管理人员。3.甲乙双方约定每月5日由双方指定的财务人员进行统一对账,签署对账单,并在对账完成后加盖双方公章,甲乙双方约定每月10日为结算日。第九条合同终止和解除1.合同执行完毕不再续签的,则合同到达截止日时终止;2.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建设期满,乙方超期未完工,经甲方催促仍无法投入运营的;乙方在经营中对园区进行破坏,且经甲方书面通知仍不改正的;经营期间,甲方拒不配合乙方进行结算的。第十一条: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乙方违反本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守约方损失。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须按照10万元/亩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华公司提供微信群聊天记录,2019年10月,绿得金公司工作人员发送“棚内温度达不到植物生长需要,从10月19日开始通知你了。到现在温度一直没有上来,黄瓜已经冻坏”,2019年11月21日,***华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崔经理这黄瓜头是那久温度低没开空调冻坏了,我看着也心痛,不是我技术不行,是那久没开空调温度低于十度冻坏了的”,2019年11月25日、26日,***华公司工作人员再次发送温度表图片,称温度低冷,2019年12月1日、2日、3日、5日,***华公司工作人员发送温度表图片,绿得金公司回复空调机组全部开开拉,全部运转温度达不到预期效果,2019年12月6日、7日、8日、12日,***华公司工作人员发送温度表图片,并称黄瓜温度低冻死了,此后双方也在沟通关于棚内温度问题。
***华公司称绿得金公司未提供植物生长所需的正常温度,导致蔬果冻伤、冻死。***华工作人员出庭称,工作人员于2020年1月春节前撤场。绿得金公司认为其在现有基础设施能达到的温度范围内保证温度,造成植物绝产系因为因疫情期间场地无人管理而死亡。
双方均提交绿得金公司刘祐麟与***华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12月10日、12月28日、12月30日,双方商议广告、活动策划等一些运营事宜。2020年4月7日,***称4月9日过去。庭审中,***在4月9日到现场时发现植物已经完全死亡。2020年6月11日,刘祐麟发送消息称“**,我们这边新大厅要搬过来了,您看看您那个项目是一块挪过来还是怎么着啊,这个新大厅正在筹备当中,基本上弄的差不多了。还有这个大鱼池,还有两个小池子,说要搞一下那个水上种植,这个咱们有没有涉猎过呀”,***回复称抽时间过去看一下。2020年7月6日,刘祐麟发送消息称“**,现在北京也没事儿拉,你这两天能过来吗,主要有个急事,咱们现在那个大屏幕要挪,下边那个揽埋在咱们下面的那个场地下面了,他们得刨开,怕把您的管给刨坏了。你要过来呢,一块儿看你要续的话,咱就找一块地把这东西都挪过去,要是不续的话,您看这边是拉走还是怎么着”,***回复称近期过去安排一下。2020年9月24日,***发送消息“还有就种植那2000平米地方你上次说已经租给动物园了,不能再接着在那运营了,还能再说一下吗”,刘祐麟回复“那个说不了了,他那个疫情过后,人一来就把租金都交完了”。2020年10月8日,***询问是不是经营场地门换锁了,2020年10月9日,刘祐麟回复没有换锁,***回复门打不开,并询问经营收入没有结算,损失怎么计算。2020年10月17日***向刘祐麟发送《告知函》,其中***华公司提及绿得金公司未采取措施调高大棚内温度,致使农作物、水果、蔬菜大多冻死或生长受限、减产,绿得金公司后又通知已经合作项目用地租赁给其他公司,未经***华公司单方终止合作协议,构成严重违约,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金额空白)。2020年11月2日,刘祐麟向***发送《告知函》,其中绿得金公司提及:自新冠疫情停产停工结束,自2020年4月15日营业起至今,***华公司并未派驻员工进行运营及管理,导致所养植物均已死亡,所有设施设备一直占用场地,营业6个月此场地未有任何收入,现正式通知7日之内腾退该场地,并弥补空置期内损失,直至腾退完毕,如7日内未腾退场地,绿得金公司将自行处置场地和设备,并追求***华公司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3日,刘祐麟向***发送解除协议,并称行的话就盖**走设备,不行就告知一声,下周清场。2020年11月16日,***发送函件一封,内容包括2020年疫情过后,***华公司协调恢复运营事宜,但绿得金公司未经***华公司同意将项目场地租赁给他人并要求改迁他地,甚至单方解除合同,要求撤场。导致场地场所植物死亡的原因系2019年11月自2020年1月冬季项目场地,绿得金公司没有按照合作协议提供适宜的温度、湿度,导致园内所养植物冻死,场地所养植植物死亡责任在绿得金公司,***华公司没有任何责任。双方运营至今,绿得金公司对其中的销售蔬菜收入并没有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将50%分给***华公司,构成违约。庭审中,关于场地一事,绿得金公司称,植物在4月份疫情过后已经死亡,与***协商更换场地,对方未明确告知是否更换也未明确告知如变更场地不再经营,绿得金公司收取其他人资金,但是场地未给其他人使用,一直保留。
关于销售蔬菜的收入,绿得金公司对收入金额为5680元表示认可,并称双方约定是每月5日对账,10日结算,但***华公司从未进行对账,故无法结算。关于收取的其他剧组收入,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确有剧组占用场地拍摄,但绿得金公司称并未有***华所提到的收入。关于场地设备,本案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清点,双方于2021年3月24日签署了设备清点清单,双方庭审中均表示认可。清单尾部标注:***桌20张,配套椅子80把,黄色长方型实木小桌9张,上述物品全部交给绿得金公司,丽华公司宿舍水费、电费已交清,不欠水费电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华公司与绿得金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签订了《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关于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经本院查明,双方在2020年1月之后,尤其是在新冠疫情爆发之后,并未实际履行合作协议,后期更是针对协议解除及赔偿一事互相致函,合同无继续履行之可能,故本院对双方均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的时间以本院向绿得金公司送达起诉状为准。合同解除后,关于***华公司留存在场地内的设备,***华公司有权取回,设备清单以双方核对的为准。关于***华公司领取的物品,双方现场核对过程中确认***华公司已将物品交付绿得金公司,对绿得金公司要求退还物品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关于双方诉请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华公司认为绿得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适宜的温度导致植物死亡,未按合同约定对项目履行推广运营义务,将涉案场地转租给他人,构成违约。对于温度问题,从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见,***华公司的技术人员对于温度问题持续向绿得金公司进行反馈,绿得金公司也进行了相应的操作,对于***华公司主张因温度不适宜导致作物死亡一节,其并未提供证据表明在2020年1月撤场时植物已经因温度问题死亡,自2020年1月之后至2020年4月其主张发现植物均已死亡期间有三月有余,期间双方均未对作物进行维护,本院根据双方现有证据不能确认作物死亡原因系棚内温度问题导致。对于***华公司主张的绿得金公司未对项目进行推广运营问题,合同约定绿得金公司负责项目销售工作,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市场推广,双方聊天记录显示绿得金公司与***华公司负责人的聊天中,提及了一些运营方面的方案问题,***华公司主张绿得金公司未对项目进行推广运营构成违约,证据不足。对于转租一事,从双方提交证据来看,绿得金公司在疫情过后收取案外人租金,并与***华公司协商过更换场地一事,但双方未达成一致,也无证据显示绿得金公司将涉案场地实际提供给案外人使用,且在双方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绿得金公司与案外人进行其他协商也属于减少损失扩大的方式,故该节不应当认定为绿得金公司构成违约。故对***华公司要求绿得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绿得金公司主张***华公司自疫情过后未派人履行合同,构成违约,但是从双方沟通记录来看,没有证据显示绿得金公司曾就此事催促***华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且绿得金公司就场地另租一事与案外人进行了协商。故此,对绿得金公司要求***华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双方主张的损失,本院认为,双方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主要系疫情之后,双方均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强烈意愿,并且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均有具体催促履行的行为,对此,双方应各自承担的一定责任,对双方各自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及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华公司要求绿得金公司要求分配利润的诉请,对于销售蔬菜的收入,绿得金公司不持异议,本院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分配。对于其他收入,***华公司未提交证据表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对账或者其在履行期内要求绿得金公司进行对账,且对剧组收入其未提交具体证据,本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五百六十五条、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一、******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亦***金种养殖有限公司之间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双方合作场地内将设备取回,设备清单如下:黄瓜主体基质栽培设施12套、**柿水栽培设施12套、大型苗床2组、立体种植柜8台、电子适配器(设备内部)22套、智能绿氧种植机6台、***爬种植机4台、智能种植机4台、**种植机4台、几何种植组合6套、立体方管种植组合6套、HFT种植设备3套、廊架种植设备1套、种植台灯9台、185波段杀菌灯13个、供水泵及过滤器1套、牙苗菜套装6套、**小花盆2个、种植篮、苗盘、种植棉若干、地下管路若干、地上管路若干;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亦***金种养殖有限公司支付******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蔬菜销售款2840元;
四、驳回******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亦***金种养殖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 338元,由******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 313元(已交纳),由北京亦***金种养殖有限公司承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997元,由北京亦***金种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