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丽华润康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亦某某金种养殖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125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庆东路27号中关村e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亦***金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康顺南路1号院1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亦***金种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得金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1)京0115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主要争议即植物死亡原因,一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表明植物因温度问题而死亡。根据查明事实,棚内出现冬季持续低温的问题。依生活常识,冬季蔬菜大棚应当达到合理温度,低温的程度和持续时间与植物受冻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遵循自然规律,要求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属强人所难。鉴于基本事实需要重新审查,应当发回重审。重审中,应当重点审查低温的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而判断此种条件造成植物受冻和死亡的可能性,必要时可咨询相关专家或者有生产经验的第三方。在此基础上,还需查明造成持续低温的原因,明确双方责任。另,关于电视剧取景费,双方对相关事实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华公司未参与,难以充分举证;绿得金公司接待电视剧组,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至少应当提供剧组相关联系方式以供法院调查。在向电视剧组调查后,事实方得以查明。至于其他关联事实,重审中亦应一并重新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2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元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刘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