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丽华润康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亦某某金种养殖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5民初26827号 原告(反诉被告):******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庆东路27号中关村e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亦***金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康顺南路1号院1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亦***金种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得金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京0115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书。***华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京02民终12537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绿得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绿得金公司支付违约金246 000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67 935元,赔偿设备损失2990元,支付经营收入10 840元;2.判令绿得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8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绿得金公司提供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南六环绿得金生态园与***华公司合作种植农产品并进行推广销售,绿得金公司负责提供场地与水电和应有的配套条件,在现有的基础设施范围内提供通风及升降温的项目要求,负责保证园区内温度湿度可控,保证园区正常运营,负责本项目的整体运营费用,***华公司负责设计场地及设施农业设备建设。配合运营服务。合作期间,双方在扣除所有税费后,按照运营总利润50%进行分配。双方合作期为2年,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须按照10万元/亩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华公司进入北京市大兴区南六环绿得金生态园进行项目建设,2019年9月项目投入运营,在11月至12月期间,由于适逢冬季,气温较低,导致大棚温度在0度至5度间,甚至温度更低,严重影响了大棚内农作物、水果、蔬菜的生长,造成绝产。按照双方合作协议的约定,绿得金公司负责提供项目场地,保证适宜的温度湿度并达到项目要求,***华公司多次要求绿得金公司开起空调调高大棚内温度,但绿得金公司却没有采取相应措施,致使***华公司种植的农作物、水果、蔬菜被冻死。2020年7月,绿得金公司单方面通知***华公司,绿得金公司已将合作项目用地租赁给其他公司。绿得金公司未经***华公司同意,单方终止合作协议,实属严重违约。按照合作协议内容,绿得金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使***华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造成了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 绿得金公司辩称,1.***华公司因疫情原因无法管理场地导致所有植物均已死亡,诬告绿得金公司温度未达标导致植物死亡。绿得金公司证据中表明2019年12月中旬植物依然存活,直至2021年1月死亡的小番茄苗木上依然挂有大批果实。依据合同中第二条第一项约定,绿得金公司在现有的基础设施范围内提供该项目通风及升降温的要求,根据绿得金公司证据工程部***的聊天记录已经在现有基础设施的情况下尽可能去保证温度。2.自疫情结束绿得金公司2020年4月份开始经营以来,绿得金公司多次沟通,***华公司一直未派驻人员实属违约行为。直至2020年6月绿得金公司鉴于不能让场地持续亏损,后有他方联系有意向使用此场地,绿得金公司已联系对方*****,商量可否变更场地或撤出场地。**一直未给予明确答复,绿得金公司也一直为***华公司保留该场地至今。 绿得金公司提出反诉,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华公司支付违约金246 000元,赔偿绿得金公司项目前期投入150 000元,支付绿得金公司项目占地费用49 200元。 针对反诉,***华公司辩称,***华公司与绿得金公司自2019年6月18日签订合作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华公司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恰恰是绿得金公司的诸多严重违约行为(包括绿得金公司不能提供大棚内种植物正常的生长温度,不对合作经营项目进行推广运营,不按时、不配合向***华公司结算经营收入等违约行为),造成了***华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华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是绿得金公司,***华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绿得金公司要求***华公司支付违约金246 000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华公司更不应支付绿得金公司所称的15万元前期建设投入。2020年年初爆发的新冠疫情缓解后,***华公司派遣人员包括总经理多次到合作现场与绿得金公司人员洽谈合作经营事宜,但绿得金公司未经***华公司同意,擅自将***华公司合作经营场地租赁给他人,并将合作经营场地破坏,将***华公司部分种植设施损坏,使合作经营变成了不可能,因此绿得金公司要求***华公司支付占用土地费用 49 2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华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两间宿舍的水电费,不存在欠费。按照运营方案及合作协议约定,绿得金公司应当派驻销售人员、财务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等投入到合作项目,但***华公司仅派驻讲解培训人员两名。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8日,绿得金公司(甲方)与***华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第二条合作内容: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为乙方提供绿得金生态园1600平米场地用于共同开发经营(详细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南六环绿得金生态园),并以全面、深入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发展方向。1.甲方负责提供场地与水电和应有的配套条件,甲方在现有的基础设施范围内提供通风及升降温的项目要求,乙方负责设计场地及建设,凡涉及园区以后破土建工的场地建设,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合理的书面场地设计方案,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2.由甲方负责项目销售工作。4.乙方应全面负责经营场所内的卫生清洁和经营安全,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卫生安全,同时甲方需协助乙方协调相关事宜。5.本项目甲方提供场地长78米、宽21米地块,地面水平仿真草坪,储液池一个,乙方建设期为2个月,设备进场投放时间为建设期结束后20日。7.若因经营不善,导致本合作项目终止的,园区内的原有资产归甲方所有,由乙方投放的资产归乙方所有。8.乙方在甲方场地内只能经营双方约定业务,乙方必须限定项目经营范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范围或者增加经营项目。第三条合作方式:1.合作期限及合作场地:甲方向乙方移交使用经营场地,面积1600平米,该场地位于绿得金生态园,甲乙双方合作期为2年,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合同期满,若不再续约,甲方有权收回经营场地,乙方应对经营场地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撤离恢复原有地貌,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合同期满,乙方购买的辅助器材等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园区内不动产及其原有物品、遗留的建筑物,与乙方自愿放弃的物品所有权属于甲方。2.收益分配:甲乙双方在扣除所有税费之后,进行收益分配,甲乙双方约定合作经营期内,双方按照运营总利润50%进行分配(运营总利润为项目运营总收入减去合理成本后的收入)。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负责甄选并引入优质项目的合作单位并进行统一管理,并遵守甲方的统一管理规定,负责派驻本项目讲解培训人员。2.乙方负责本项目所需的一切种植设备,除此以外的部分由甲方提供,乙方有权对本项目的收入情况进行监管。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保证派驻员工的安全,并为其购买保险。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甲方负责规划园区,负责园区内温度湿度可控,保证园区正常运营。2.甲方提供乙方派遣2名人员的员工宿舍,产生的水费、电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3.甲方负责园区主体外观及基础设施的定期维护及故障时的维修工作。4.甲方负责本项目的整体运营费用,乙方配合运营服务,服从甲方对整体园区的规划和维护。5.项目所在园区内的广告位、停车位等均由甲方统一进行管理和规划,其运营收入归属甲方。第六条收费及结算方式:1.经营收入按月进行结算,合作经营期内,合作项目由甲方统一收费,甲乙双方共同建立监管系统,方便双方对账及结算。2.甲乙双方财务人员每日营业结束后应核对报表、核算营业收入,双方签字并于第二日通报双方管理人员。3.甲乙双方约定每月5日由双方指定的财务人员进行统一对账,签署对账单,并在对账完成后加盖双方公章,甲乙双方约定每月10日为结算日。第九条合同终止和解除1.合同执行完毕不再续签的,则合同到达截止日时终止;2.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建设期满,乙方超期未完工,经甲方催促仍无法投入运营的;乙方在经营中对园区进行破坏,且经甲方书面通知仍不改正的;经营期间,甲方拒不配合乙方进行结算的。第十一条: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守约方损失。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须按照10万元/亩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华公司提供微信群聊天记录,2019年10月,***华公司工作人员发送“棚内温度达不到植物生长需要,从10月19日开始通知你了。到现在温度一直没有上来,黄瓜已经冻坏”,2019年11月21日,***华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崔经理这黄瓜头是那久温度低没开空调冻坏了,我看着也心痛,不是我技术不行,是那久没开空调温度低于十度冻坏了的”,2019年11月25日、26日,***华公司工作人员再次发送温度表图片,称温度低冷,2019年12月1日、2日、3日、5日,***华公司工作人员发送温度表图片,绿得金公司回复空调机组全部开开啦,全部运转温度达不到预期效果,2019年12月6日、7日、8日、12日,***华公司工作人员发送温度表图片,并称黄瓜温度低冻死了,此后双方也在沟通关于棚内温度问题。 ***华公司称绿得金公司未提供植物生长所需的正常温度,导致蔬果冻伤、冻死。***华工作人员出庭称,工作人员于2020年1月春节前撤场。绿得金公司认为其在现有基础设施能达到的温度范围内保证温度,造成植物绝产系因为因疫情期间场地无人管理而死亡。 双方均提交绿得金公司刘祐麟与***华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12月10日、12月28日、12月30日,双方商议广告、活动策划等一些运营事宜。2020年4月7日,***称4月9日过去。庭审中,***在4月9日到现场时发现植物已经完全死亡。2020年6月11日,刘祐麟发送消息称“**,我们这边新大厅要搬过来了,您看看您那个项目是一块挪过来还是怎么着啊,这个新大厅正在筹备当中,基本上弄的差不多了。还有这个大鱼池,还有两个小池子,说要搞一下那个水上种植,这个咱们有没有涉猎过呀”,***回复称抽时间过去看一下。2020年7月6日,刘祐麟发送消息称“**,现在北京也没事儿啦,你这两天能过来吗,主要有个急事,咱们现在那个大屏幕要挪,下边那个揽埋在咱们下面的那个场地下面了,他们得刨开,怕把您的管给刨坏了。你要过来呢,一块儿看你要续的话,咱就找一块地把这东西都挪过去,要是不续的话,您看这边是拉走还是怎么着”,***回复称近期过去安排一下。2020年9月24日,***发送消息“还有就种植那2000平米地方你上次说已经租给动物园了,不能再接着在那运营了,还能再说一下吗”,刘祐麟回复“那个说不了了,他那个疫情过后,人一来就把租金都交完了”。2020年10月8日,***询问是不是经营场地门换锁了,2020年10月9日,刘祐麟回复没有换锁,***回复门打不开,并询问经营收入没有结算,损失怎么计算。2020年10月17日***向刘祐麟发送《告知函》,其中***华公司提及绿得金公司未采取措施调高大棚内温度,致使农作物、水果、蔬菜大多冻死或生长受限、减产,绿得金公司后又通知已经合作项目用地租赁给其他公司,未经***华公司单方终止合作协议,构成严重违约,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金额空白)。2020年11月2日,刘祐麟向***发送《告知函》,其中绿得金公司提及:自新冠疫情停产停工结束,自2020年4月15日营业起至今,***华公司并未派驻员工进行运营及管理,导致所养植物均已死亡,所有设施设备一直占用场地,营业6个月此场地未有任何收入,现正式通知7日之内腾退该场地,并弥补空置期内损失,直至腾退完毕,如7日内未腾退场地,绿得金公司将自行处置场地和设备,并追求***华公司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3日,刘祐麟向***发送解除协议,并称行的话就盖**走设备,不行就告知一声,下周清场。2020年11月16日,***发送函件一封,内容包括2020年疫情过后,***华公司协调恢复运营事宜,但绿得金公司未经***华公司同意将项目场地租赁给他人并要求改迁他地,甚至单方解除合同,要求撤场。导致场地场所植物死亡的原因系2019年11月自2020年1月冬季项目场地,绿得金公司没有按照合作协议提供适宜的温度、湿度,导致园内所养植物冻死,场地所养植植物死亡责任在绿得金公司,***华公司没有任何责任。双方运营至今,绿得金公司对其中的销售蔬菜收入并没有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将50%分给***华公司,构成违约。 庭审中,关于场地一事,绿得金公司称,植物在4月份疫情过后已经死亡,与***协商更换场地,对方未明确告知是否更换也未明确告知如变更场地不再经营,绿得金公司收取其他人资金,但是场地未给其他人使用,一直保留。 另查,(2021)京0115民初2487号判决,判决内容为“一、******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亦***金种养殖有限公司之间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解除;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双方合作场地内将设备取回,设备清单如下:黄瓜主体基质栽培设施12套、**柿水栽培设施12套、大型苗床2组、立体种植柜8台、电子适配器(设备内部)22套、智能绿氧种植机6台、***爬种植机4台、智能种植机4台、**种植机4台、几何种植组合6套、立体方管种植组合6套、HFT种植设备3套、廊架种植设备1套、种植台灯9台、185波段杀菌灯13个、供水泵及过滤器1套、牙苗菜套装6套、**小花盆2个、种植篮、苗盘、种植棉若干、地下管路若干、地上管路若干;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亦***金种养殖有限公司支付******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蔬菜销售款2840元;四、驳回******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北京亦***金种养殖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经询问,绿得金公司、***华公司均同意《合作协议》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解除,且均表示对于上述判决确认的蔬菜销售款2840元无异议。 另查,2021年3月24日,绿得金公司、***华公司签订《******公司在绿得金生态园安装的种植设备清点清单》,各方均认可除13个185波段杀菌灯因丢失未交接外,其余均已交接。***华公司主张按照市场价230元/个进行赔偿。绿得金公司称:波段杀菌灯已经至少使用一年多了,不应按照新的来赔偿,不同意该项主张。 关于***华公司主张的直接经济损失67 935元,***华公司称该部分包括:2019年7月到2020年1月期间的人工费损失61 935元,运费损失6000元。 关于***华公司主张的支付经营收入10 840元,***华公司称该部分包括:摄制组入场拍摄电视剧取景费16 000元的一半,即8000元;蔬菜销售款2840元。绿得金公司称,取景费确实存在,但具体金额不清楚了,该费用和***华公司无关,不应作为经营收入分成。 关于绿得金公司主张的项目前期投入150 000元,绿得金公司称包括地面平整、地毯铺设、围栏建设、蓄水池建设、拉钢丝工程,共计投入150 000元。 关于绿得金公司主张的项目占地费用49 200元,绿得金公司称***华公司违约导致场地无法使用,金额为参照周边土地价值租金自行估算。 本院认为,本案中,绿得金公司、***华公司均同意《合作协议》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解除,且均认可应支付的蔬菜销售款为2840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根据各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相应各项损失的确认问题。 关于违约问题,***华公司主张绿得金公司提供的大棚室内温度达不到作物生长需求,造成棚内作物死亡,同时绿得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对项目履行推广运营义务,运营方案中很多活动没有落实,构成违约;对于温度问题,现***华公司所种植作物死亡,且经询问绿得金公司认可知晓***华公司种植情况,***华公司的技术人员对于温度问题过低造成作物冻伤冻坏向绿得金公司进行了反馈,绿得金公司回复称空调全开,但是温度不达预期,因此依据一般常理,应认定绿得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升降温的项目与棚内作物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同时,***华公司自述2020年1月20日左右撤场,法定代表人*****4月9日前往现场时发现作物完全死亡,在***华公司未举证证明其离场前作物已经全部死亡的情况下,应认定***华公司对于作物死亡亦有过错。对于推广运营问题,合同约定绿得金公司负责项目销售工作,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市场推广,双方聊天记录显示绿得金公司与***华公司负责人的聊天中,提及了一些运营方面的方案问题,***华公司主张绿得金公司未对项目进行推广运营构成违约,证据不足。绿得金公司主张***华公司自疫情过后未派人履行合同,构成违约。但从双方沟通记录来看,没有证据显示绿得金公司曾就此事催促***华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且绿得金公司就场地另租一事与案外人进行了协商,因此本院对于绿得金公司关于***华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主张亦不予支持。综合上述分析、双方履行《合作协议》情况以及约定的各50%运营利润分配的合作方式等因素,本院对于对绿得金公司、***华公司各自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及经济损失、前期投入费用、占地费用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关于未退还的13个185波段杀菌灯,根据相关市场价格及使用情况,本院酌情确定为1300元。关于收取的剧组收入,因绿得金公司认可存在景区占用费,但主张金额记不清了,就此本院认为,绿得金公司作为收取上述费用的主体,应知晓相关费收取情况,但其未在庭审中就金额情况予以确认,故本院对于***华公司主张的金额予以采信。因剧组占用场地发生在双方合作期间,该部分费用应作为收入予以分割。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五百六十五条、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一、北京亦***金种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蔬菜销售款2840元、设备损失1300元、经营收入8000元; 二、驳回******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亦***金种养殖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 338元,由******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 192元(已交纳),由北京亦***金种养殖有限公司承担1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997元,由北京亦***金种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科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蕊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