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县伟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住河**省光山县。
再审申请人新县伟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县伟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