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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安徽华瑞电气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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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225民初552号
原告:***,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安徽华瑞电气有限公司,地址:无为县定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瑞电气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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