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铜陵市万达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开发区铜胥路西湖二路交界处,机构代码:91340700675899587K。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定兴工业区,机构代码:91340225737349493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铜陵市万达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华瑞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陵市万达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