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瑞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终17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 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泰安路239号18层18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定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市场部经理 上诉人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吉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多吉盛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多吉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