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0582号
原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7栋1**14层114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江,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路8号1幢1层4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原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 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