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71民初199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地址:东莞市东城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办事处,地址:广东省东莞市**********。
负责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广东文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文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东莞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办事处(以下简称万江街道办)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信东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万江街道办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信东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案涉《土地有偿转让合同书》,万江街道办立即返还土地转让款4868000元,填沙费等其他费用250000元;2.判令万江街道办向电信东莞公司支付利息损失(本金2268000元,自1994年6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为4277374.95元;本金1500000元自1995年5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10月30日为2620526.69元;本金600000元自1996年3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为972826.68元;本金500000元自1996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为789991.39元;填沙费等其它费用本金250000元自1996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为400350.69元);3.判令万江街道办向电信东莞公司赔偿土地使用税损失1958415.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电信东莞公司付款之日起计至万江街道办赔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为1261332.75元);4.本案诉讼费由万江街道办承担。以上请求暂合计为17398818.45元。事实和理由:1994年6月13日,原东莞市万江邮电局(以下简称万江邮电局)与原东莞市万江区办事处(以下简称万江办事处)签订了《土地有偿转让合同书》,约定万江办事处将位于万江区拔蛟窝(东莞市西城中心区内)约19.2亩土地,以每亩28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万江邮电局,转让期限为70年。合同签订后,万江办事处、原东莞市邮电局向原东莞市计划委员会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原东莞市计划委员会于1998年4月20日作出《关于建设东莞市邮政分局的批复》(东计[1998]074号),同意原东莞市邮电局在万江区拔蛟窝管理区用地19.23亩,建设东莞市邮政分局。原东莞市邮电局及案涉合同权利义务的承继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分别于1994年、1995年、1996年向万江办事处支付了土地转让款4868000元、填沙费等其他费用250000元。多年来,万江办事处虽承诺会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案涉土地,但却因其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实际履行,也没有办妥案涉土地的土地使用证,且目前案涉土地已被占用,由深圳正中置业集团开发,建设成了风临美丽湾住宅小区出售。电信东莞公司自1998年开始每年向税务局支付土地使用税,截至目前已累计支付1958415.3元土地使用税。鉴于上述事实,电信东莞公司作为案涉合同权利义务的承继单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法院查明事实,支持诉请。
被告万江街道办辩称:对于双方之间存在土地有偿转让合同关系及合同签订后没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事实没有异议。确认已收取电信东莞公司土地转让款4868000元。一、万江街道办同意退还土地转让款4868000元与填沙费250000元。二、电信东莞公司诉请的利息大部分已超过诉讼时效,若法院支持利息诉请,应从2010年9月1日开始计算,因双方在2010年9月1日至9月3日开了关于款项退还的座谈会。且利息应当按照一年期计算比较公平,利息产生的过错不全归于万江街道办。电信东莞公司因为邮政电信分家,无人管理该笔债务,导致长期没有处理该纠纷。三、关于土地使用税,万江街道办不应当支付。案涉土地没有交付,电信东莞公司擅自向税务部门报税,损失的扩大应由其自行承担。若法院要支持,也只应支持有票据的部分即1382410.8元,但利息部分不应支持,该笔费用并非万江街道办占有。
经审理查明,1994年6月13日,万江办事处与万江邮电局签订《土地有偿转让合同书》,约定:一、万江办事处将位于万江区拔蛟窝(东莞市西城中心区内)长100米,深128米,面积为12800.1平方米(即19.2亩)的土地转让给万江邮电局作为万江邮电局程控电话生产用房的建设用地。二、万江办事处转让给万江邮电局的土地价格每亩按280000元计算,万江邮电局需付给万江办事处土地转让费人民币5376000**。三、万江办事处转让给万江邮电局的土地价格内包括粮食补贴费、青苗补偿费、土地升值税、土地使用证办证费,不包该地三通一平费用。四、万江办事处转让给万江邮电局的土地转让期为七十年。五、付款方式。自签订本合同后,万江邮电局先付给万江办事处转让费总额的40%土地转让费,即先付给人民币2150000**,作为转让土地的订金。待万江办事处提供该转让土地的红线图并划出该地地块时再付给万江办事处土地转让费总额的40%,即人民币2150000元的土地转让费。其余20%土地转让费1076000**,待万江办事处给万江邮电局办妥该地土地使用证后再全部付清……原东莞市邮电局于1994年6月8日支付转让款2268000元、1995年5月23日支付1500000元、1996年3月15日支付600000元、1996年6月21日支付500000元,合计4868000元。支付工地填沙费250000元。电信东莞公司称自1998年开始每年向税务局支付土地使用税,截止目前已累计支付1958415.3元,但其只向本院提供了2007年至2018年支付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金额为1382410.8元。签约后万江街道办没有如约交付案涉土地。
2010年9月1日至9月3日,万江街道办与电信东莞公司开始协商处理案涉土地补偿事宜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其后,双方就土地补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2019年10月9日,万江街道办工业信息科技局根据万江街道办的指定发出《关于处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两宗地块的方案》,其中制定的退款方案为“土地款本金:666.8万元全部退还;占用土地款利息:由最早双方协商该事项的有效证明文件(2010年9月讨论会议纪)起算,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费用约370万元;土地使用税:按贵司提供缴纳土地使用税有效票据计算,经与贵司前期沟通,现有保存有效票据约为228万元;目前我局全力配合贵司向东莞市税务局万江分局申请退回土地使用税,根据税务部门相关规定,如情况属实,将会退回有效追诉期3年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贵司提供近几年两地块每年所缴纳土地使用税约为20万元,3年共60万元;扣除税务部门退回部分,剩余部分由万江街道承担,金额约为168万元。”另,双方均向本院提交了土地补偿方案,其中利息的起算时间均为2010年9月。但双方对土地补偿方案中征地款的利息计算标准存在争议,电信东莞公司要求按5年以上贷款利率计算,两宗地块征地款利息合计为3612840.95元,而万江街道办则要求按1年贷款利率计算,两宗地块征地款利息合计为3272569.19元。
另查明,电信东莞公司起诉后,万江街道办于2020年1月9日签收了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
再查明,万江办事处现变更为本案被告万江街道办。原东莞市邮电局1998年因实行邮电分营被撤销,分别成立了东莞市邮政局、东莞市电信局,其中案涉租赁土地使用权益被分配归入东莞市电信局资产范围。2000年9月,东莞市电信局组建了广东省电信公司东莞分公司,2008年1月28日,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变更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即本案原告电信东莞公司。
上述事实,有电信东莞公司提交的广东省邮政管理局关于撤销东莞市邮电局及成立东莞市邮政局、东莞市电信局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邮电分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授权委托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合并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报纸、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同意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通知、土地有偿转让合同书、东莞市计划委员会建设东莞市邮政分局的批复、红线图、转账支票、收据、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完税证、东莞市邮电局邮政、电信分营划归电信局土地权属证明及分配电信土地明细表、会议纪要、函件、方案、东莞电信两宗土地补偿方案,万江街道办提交的东莞电信两宗土地补偿方案二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双方签订《土地有偿转让合同书》后万江街道办至今未交付案涉土地,已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电信东莞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定案涉《土地有偿转让合同书》于万江街道办签收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之日即2020年1月9日解除。万江街道办同意归还土地转让款4868000元及填沙费25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本案双方的起诉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土地转让款利息起算时间、标准问题。二、万江街道办应否支付土地使用税与利息问题。
关于焦点一,土地转让款利息起算时间、标准问题。电信东莞公司与万江街道办均确认2010年9月1日起双方才开始协商处理案涉土地的补偿事宜,且双方向本院提交的土地补偿方案中土地转让款的利息起算时间亦是2010年9月,故本院认定土地转让款4868000元的利息应自2010年9月1日起计算。至于利息计算标准问题,鉴于上述土地转让款电信东莞公司已于1994年至1996年间支付给万江街道办,万江街道办占有使用土地转让款已多年,故利息应按电信东莞公司主张的5年以上贷款利率计算为宜。且万江街道办工业信息科技局发出的《关于处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两宗地块的方案》中写明土地转让款利息费用约370万元,该数额亦与电信东莞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东莞电信两宗土地补偿方案中按5年以上贷款利率计算两宗地块征地款利息的数额3612840.95元接近,可见万江街道办工业信息科技局发出的《关于处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两宗地块的方案》亦是按5年以上贷款利率计算土地转让款利息。
关于焦点二,万江街道办应否支付土地使用税与利息问题。电信东莞公司向本院提出了1958415.3元的损失请求,但其向本院提供的支付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完税证的金额只有1382410.8元,对该1382410.8元部分的损失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余部分的土地使用税损失,因电信东莞公司并无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电信东莞公司诉请土地使用税的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另,电信东莞公司诉请的填沙费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1994年6月13日由原东莞市万江邮电局与原东莞市万江区办事处签订的《土地有偿转让合同书》于2020年1月9日解除;
二、被告东莞市****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土地转让款4868000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损失,利息以4868000元为本金,从2010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东莞市****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填沙费250000元;
四、被告东莞市****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土地使用税损失1382410.8元;
五、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6192.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59915.52元,被告东莞市****办事处负担66277.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