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市泰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执86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经营场所:东莞市东城区火炼树东莞大道15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泰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环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20)粤1973民初16039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5月13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电信服务费53970元及违约金、**履行利息、受理费1257.2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一、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东莞市泰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新南路支行4405××××0104银行账号,冻结额度为70543.40元,当日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从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8日止,该账号为轮候冻结。 二、动产查封及处置:根据(2021)粤1973执2550号的查封冻结措施,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泰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存放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环北路20号的厨具、空调财产一批。并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拍卖被执行人东莞市泰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厨具、空调财产一批,拍卖得款109607元。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院依照收到申报的债权及受偿顺序对该款项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告知书,并于2021年11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方送达,申请人收到该分配方案内十五日没有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本院依照执行款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项5526.34元,受理费1257.2元,合计6783.54元。 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泰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除上述已被法院拍卖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东莞市泰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上述中止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智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