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5973号
原告:***,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019X7。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东莞市东城区火炼树东莞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1092436A。
负责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告2021年11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但原告经传票传唤,***当天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