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304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火炼树东莞大道15号。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欧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学府大道22号2**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70312640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前海众智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64631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欧曼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众智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粤19民终14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重庆欧曼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众智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偿还8991877.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728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欧曼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众智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重庆欧曼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重庆农村商业银行0201××××3404的账户353540.08元,本案依法分得了275661.98元,已划给申请人。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304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抒 航
审判员 ***鹏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 梓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