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6民初2698号
申请人:**,男,1986年12月1日生,住平邑县。
被申请人:**全,男,1983年11月10日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成都汇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1栋14层14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DEXMG7U。
法定代表人:**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全、成都汇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天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全、汇天泽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全、成都汇天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保全费1320元,由**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