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河南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长垣市蒲西区匡城路与***交叉口银河国际170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300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