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河南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长垣市蒲西区匡城路与***交叉口银河国际170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300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