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英德市佳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辖终1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英德市佳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大站镇大蓝村委会东英佛公路东北边(英海水泥公司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曾家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匡城路与博爱路交叉口银河国际1702号。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上诉人英德市佳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1)粤1881民初18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英德市佳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指令本案由英德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本案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案由中关于管辖的处理,合同履行地法院有权管辖。2.即使被上诉人认为“追偿权”属于“非典型之债”,而非当事人合意之产物,但追偿权的性质为债权请求权,争议标的为给付金钱,从其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追偿权的性质来看,与合同纠纷是一致的,按照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具有合理性。3.结合本案,被上诉人的员工在上诉人承接的工程施工过程中死亡,上诉人作为发包方代被上诉人垫付赔偿款,是基于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而产生的追偿权,本案是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追偿权。英德市住建局、大站镇人民政府主持并见证了上诉人垫付赔偿款的事实。本案在原审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被上诉人河南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案件,本案追偿权纠纷之中的“债”具备“单向债权债务”性质,并非基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之间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产生,不能简单将本案等同于合同纠纷,也不能按照合同纠纷来确定本案的管辖。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所确定的一般管辖规则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长垣市,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长坦人民法院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佳润石料场封闭施工合同》第十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后,可以调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本案是因履行合同及人身损害赔偿而产生的追偿权,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1)粤1881民初182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文雄
审 判 员 曾文东
审 判 员 禹 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心怡
书 记 员 张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