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2095号之一
原告:滁州***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殷昌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林昊,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东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陈圆。
原告滁州***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滁州***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元,保全费197元,由原告滁州***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卫民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霖瑞
书 记 员 周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