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东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1930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鹏,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鲲,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东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圆,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东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由审判员王沙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沙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