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91民初1815号
原告:***。
被告:大连盛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连盛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