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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电气工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沧兴某某有限公司、沧兴某某有限公司海兴兴融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981民初1509号 申请人:河北某某电气工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沧兴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 被申请人:沧兴某某有限公司海兴兴融分公司,经营场所沧州市海兴县(华府嘉苑)。 负责人:***。 河北某某电气工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沧兴某某有限公司、沧州某某有限公司海兴兴融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某某电气工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1406.5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兴某某有限公司、沧州某某有限公司海兴兴融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1406.5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