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22民初2925号之一
原告:沧州伟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上伍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09452642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卓亚电气工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77773450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沧州伟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卓亚电气工控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沧州伟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沧州伟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原告沧州伟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沧州伟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彧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