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大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02民初2055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大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木兰大道与晨风大道交叉口向南6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17554028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男,汉族,1983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0551Y。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