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02民初205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3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3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系原告妻子。
被告:河南省大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木兰大道与晨风大道交叉口向南6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17554028E。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男,汉族,1983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0551Y。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大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省大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河南省大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